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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鑫认证认证(江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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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了!过年期间认证机构被处罚超20W!

发布:航鑫检测认证
2024-02-19
262次

ISO认证咨询热线:15034409001

认证机构本应是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质量保障的重要一环,但近期却有 16 家认证机构因违规操作被处罚,这无疑给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

2024 年 1 月份,有 16 家认证机构被处罚,最高罚款达到了 20.48 万元。这些认证机构涉及北京、深圳、安徽、广东等多个地区,违规行为包括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未按规定对认证过程进行管理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背离了认证机构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对于企业来说,选择认证机构是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然而,面对市场上众多的认证机构,企业往往难以辨别其真伪和优劣。因此,在选择认证机构时,企业必须保持警惕,审慎选择。要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认证机构,不能仅仅看重价格低廉或者认证速度快。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从根本上降低对认证机构的依赖。 对于消费者来说,认证机构的作用同样重要。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往往被视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保证,消费者可以通过认证标志来判断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是否可靠。然而,如果认证机构失去了公信力,消费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消费者在选择产品和服务时,也应该关注认证机构的信誉和资质,不能盲目相信认证标志。

此次 16 家认证机构被处罚的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选择认证机构需要谨慎。企业和消费者都应该提高警惕,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认证机构,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让我们共同呼吁,认证机构应该秉持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真实、客观、可靠的认证服务,共同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安徽九典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21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31

处罚内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3.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与北京志良高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志良高尚)签订《行业及国家标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收取了北京志良高尚18000元的办证费用通过网络为北京志良高尚购买了三份无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分别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40012021072705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450012021072706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20002021072707S)。该三份认证证书的出证机构为无出具认证证书资质、且未在我国进行工商登记的长城国际标准检测认证中心。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结果中查询不到该三份认证证书。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

处罚依据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MB1889454W

数据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MB188945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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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优硕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26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1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3.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违法事实:经调查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向北京钛达汇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293197123026817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2931971230268176)2份认证证书且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未在我国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亦未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名录中无出具认证证书的资质。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上述2份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当事人称是从网上购买再售卖给北京钛达汇德科技有限公司系无效认证证书。

处罚依据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MB1889454W

数据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MB188945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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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翔国际认证检测(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中市监处字﹝2024﹞0027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1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二、罚款5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7

违法行为类型 2-4、认证认可-其他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3月对中山市新佰禾科技有限公司(有效人数35人)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初次审核时,实施第一、二阶段审核的审核时间为2.5人天,其中现场审核时间为2人天,减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期间收取认证费用6000元,扣除直接成本5300元,获违法所得700元,于2023年10月9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MB2C9091X4

数据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MB2C9091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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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晟认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79号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6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468元;

2.罚款3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3.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468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当事人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不符合完整、客观、真实的认证要求,构成了在认证过程中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机关: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210933458405

数据来源: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21093345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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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联鼎盛认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名称: 广东中联鼎盛认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0101MA5AKC7K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蒲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天市监处罚〔2024〕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18日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9-493,换发日期:2023年11月08日,有效期至:2025年01月18日,认证业务范围:服务认证(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告知承诺)、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告知承诺))、国推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与荣祥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认证合同,为其提供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因审核员工作态度不严谨、粗心大意,导致当事人在对荣祥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二阶段审核计划中的2023.03.07A组审核安排内容空白,没有明确审核部门及标准条款;同时在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8日的初审二阶段中,未发现查获证组织2023年2月钟落潭幼儿园办公室人员的考勤记录中有3人连续上班28天未休息的问题,未开具该不符合项。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向荣祥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ZLDS23SA0044R0M)。当事人涉嫌未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从事认证活动。经我局进一步调查,荣祥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介机构国正认证服务(广东)有限公司签订有咨询合同并支付了认证费用6000元,但当事人要求国正认证服务(广东)有限公司支付初审款项未果,至案件调查终结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所得。当事人涉嫌未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向荣祥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ZLDS23SA0044R0M)认证为非强制性认证,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改正等措施,且未造成危害,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指情形,依法从轻情节,拟按从轻程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0元。

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

罚款金额: 6万元 没收金额: 0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07日

处罚有效期: 2024年05月07日

公示日期: 2024年02月07日

公示截止期: 2024年05月07日

浙江因特康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浙江因特康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本局于2024年01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高新(滨)市监处罚〔2024〕182001号) ,内容是: 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九万元(大写:玖万元整) 。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高新(滨)市监处罚〔2024〕182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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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德(青岛)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安诺德(青岛)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2023年8月3日,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自愿性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行动 中,对当事人的认证对象青岛医护之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认证活动时,未 对认证对象的相关法定资质、资格等情况进行核实。

处罚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4〕0148号

处罚结果: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1/31

处罚机关: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品检测认证中心(广州)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江市监处罚﹝2024﹞24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30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我们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500元;2、处罚款9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9.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9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认证业务

违法事实:2022年7月29日,当事人对潜江市振丰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审核,审核过程中当事人未对潜江市振丰科技有限公司业务部、供销部、行政部、工程部、市场部进行确认,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1)规定的程序要求。2022年8月15日,当事人向潜江市振丰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75722Q0100R0S。2023年8月26日,当事人对潜江市振丰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第一次监督审核,未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且第一次监督审核前,当事人未暂停或撤销潜江市振丰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2.1、5.2.2规定的程序要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处罚机关: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9005MB18519233

数据来源: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9005MB1851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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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润兴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4﹞17065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9

处罚内容:1.处罚款5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182375万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182375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8237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为青岛煜城电缆有限公司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减少审核时间,未全程观察制造工序,分别违反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1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和“4.3.3.5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3)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的规定,当事人存在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0.182375万元。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机关: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00MB2859214X

数据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00MB285921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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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宇(上海)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处〔2024〕20202200003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单位 名称 国宇(上海)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10115MA1H95FR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瑾

违法行为类型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2.480000万元,罚款20.000000万元,撤销资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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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威认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沈市监处罚﹝2024﹞1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5

处罚内容 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1.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6月16日依法对辽宁恒威认证有限公司在本溪市乾呈木雕工艺品有限公司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处罚机关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10100MB152050XG

数据来源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10100MB152050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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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正认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市监处罚﹝2024﹞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6

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不及时暂停其使用并予公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不及时暂停其使用并予公布的行为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24日,认证监督检查组人员根据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23年认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阜市监办函〔2023〕124号)依法对阜阳市仁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超12个月未依法对阜阳市仁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第一次监督审核,但证书处于“有效”状态。2023年9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于2022年5月23日为阜阳市仁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汽车配件销售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DZ2022Q00119),阜阳市仁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直在正常运营,也未向当事人提出延期监督审核申请。至案发,当事人一直未按规定对阜阳市仁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审核。直到2023年9月16日,当事人才将认证注册暂停通知书发送给阜阳市仁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接人,同一天将暂停的信息上传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平台。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的监督审核程序5.2.1:“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的规定不一致,应当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不及时暂停其使用并予公布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不及时暂停其使用并予公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罚机关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200MB1916619U

数据来源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200MB191661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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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诚标认证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章丘)市监﹝2024﹞2000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7

处罚内容 罚款:50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65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山东诚标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山东诚标认证机构有限公司涉嫌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案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子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齐鲁师范学院章丘校区第一餐厅)进行管理体系获证组织认证结果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对该山东子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HACCP认证时存在问题1:认证证书获证组织名称与营业执照不一致、认证证书范围业态描述有误、认证证书生产车间/场所地址未明确到楼层,问题2:查2021年再认证审核报告、2022年监督审核报告,两报告明确的体系有效员工数25人,检查组与项目负责人娄经理交流:介绍实际人数90人并提供齐鲁师范学院第一餐厅员工人数证明:餐饮服务人员为90人等问题(详见检查结果确认表)。2023年10月26日质量科将问题线索进行移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日对山东子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齐鲁师范学院章丘校区第一餐厅)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同时取得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247HACCP1900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24721E20071R1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24721S10074R1S),认证机构:山东诚标认证技术有限公司;该餐厅共有食品售卖窗口37个,从业人员90人;经对当事人2021年再认证、2022年监督一审核档案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认证审核报告明确的体系有效员工数为25人,与实际员工数90人不符,省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的问题1当事人已经于2023年8月25日对证书进行更正,并暂停了该公司的上述3个证书、问题2当事人已经于2023年9月5日至6日进行证书恢复、补充和监督二现场审核,并于9月26日对证书进行了恢复,体系覆盖有效员工数变更为90人。2023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餐厅经理娄军关于当事人在该公司开展认证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检查调查,初步确认检查结果确认表中所描述的问题与实际情况一致。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志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当事人与山东子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签订了HACCP、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再认证服务合同;2021年12月16日至17日进行了再认证审核,2022年1月2日颁发了证书;2022年12月10日至11日进行了监督一审核,审核结论:合格;2023年8月25日因人数不符原因暂停证书;2023年9月5日至6日进行了监督二、 暂停恢复、补充审核,并于9月26日对证书进行了恢复。当事人与获证组织签订的再认证合同条款1.4拟认证范围内人数:25人。2021年12月16日至17日进行了再认证审核(再认证审核/检查计划条款7审核人日数要求:总人日数:8.33、现场人日:6.39、审核天数:2.0天、体系人数:25人;再认证审核报告条款1.5.2审核具体情况概述:受审核方基本情况中明确的体系人数25人)、2022年12月10日至11日进行了监督一审核(监督一审核/检查计划条款7审核人日数要求:总人日数:7.17、现场人日:4.31、审核天数:2.0天、体系人数:25人;出具的监督1审核报告条款1.5.2审核具体情况概述:受审核方基本情况中明确的体系人数:25人)。经我局对获证组织山东子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齐鲁师范学院章丘校区第一餐厅)进行检查调查确认,山东子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齐鲁师范学院章丘校区第一餐厅)自2021年12月份至今共有从业人员90人,餐厅售卖窗口37个。当事人在进行再认证审核和监督一审核时未认真核实获证组织有效员工数,再认证和监督一《审核方案策划表》中人日数确定仅按照获证组织再认证申请时提报的员工数量25人核算拟定了审核时间,现场审核人日数分别为6.39和4.31,两次审核分别派出审核员数量为3人和2人,实际审核天数均为2天,并在现场审核活动中执行了该审核时间。按照实际管理体系覆盖人数90人,根据认证规则及当事人《审核方案策划表》中的计算公式进行核算后,应确定的现场审核人日数分别为9.88和5.45,现场审核天数应为3.33和2.72天,当事人实际现场审核天数明显少于认证规则规定的应审核天数,上述行为遗漏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5.3.6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6 年第 20 号)4.2.1.1及9.2的程序要求。达不到认证规则规定的最少审核时间。两次审核收取的认证费用分别为:再认证费用3150元、监督一审核费用3400元,合计655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701813069900946

数据来源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知识产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70100MB2869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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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慧博认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4﹞142023006751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08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2.550000万元,罚款10.000000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5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违法事实 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4月24日,住所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28号714室,法定代表人为陈亮,主要从事认证服务经营活动。现查明:\u200b1、当事人于2023年5月11日颁发了对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再认证审核后的完整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证体系覆盖范围为“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和医疗器械的经营(资质许可范围内)”,当事人制定审核计划时未安排覆盖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所对应的专业(28大类)的审核员参与审核,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6.2认证机构应按4.2.2条和4.3.1条要求组成审核组。按照4.2.3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审核计划交审核组实施。”;“4.2.2.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的专业技术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必要时可以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审核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当事人遗漏了该要求。

当事人未对体系覆盖范围‘医疗器械的经营(资质许可范围内)’中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列明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翔乐路220弄195号1号库的库房作为固定场所进行审核。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2.3.2 如果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包括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认证机构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根据相关要求实施抽样以确保对所抽样本进行的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包含的所有场所具有代表性。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存在明显差异、或不同场所间存在可能对质量管理有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的要求,当事人遗漏了该要求。

当事人对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QES再认证活动二阶段审核从2023.05.04上午9:00至2023.05.06下午17:30,在该再认证活动的审核档案(HBC230458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QES再认证)内二阶段对上海市瑞金医院的临时维护现场的现场审核照片与当事人于2021年对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第一次监督审核的电子档案(HBC210388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QES一监)内二阶段对上海市瑞金医院的临时维护现场的现场审核照片内容一致,且部分照片内监控显示器上有2021年的字样。同时当事人在再认证审核二阶段期间未进入到上海市瑞金医院的临时维护现场的现场。故认定上述审核证据不能反映发证体系覆盖范围“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的运行情况,认证结论与现场审核证据不匹配,当事人遗漏了认证程序。

2、当事人制定计划在2023年7月20日8:00至2023年7月22日14:30(共5.5人日)对温州晨鑫建筑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审核。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完成审核并制作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报告》纸档并于2023年7月20日14:36将该文件拍照扫描至审核员吴丹手机内。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3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4.2.1条计算审核时间人日数的1/3。”,“4.2.1.1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以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4.2.1.2 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机关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10114342172806G

数据来源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1011434217280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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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达检测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罗处罚﹝2024﹞稽20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3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万元):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9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处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0MB2C927392

数据来源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0MB2C927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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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穗国际认证(广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42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8

处罚内容:当事人:中穗国际认证(广州)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9905901K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捷顺路9号1栋1821房法定代表人:王咏梅经营范围:企业管理…认证服务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4月10日至11日对**公司开展HACCP认证的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活动中,仅安排了一名具备实施相应类别HACCP认证审核能力的审核员独自完成该阶段审核活动,不符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列明之“3.认证程序”中第3.4.7.3关于的要求,未按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组成审核组开展认证审核活动,实际上减少、遗漏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程序。当事人开展涉案HACCP体系及ISO22000结合审核的认证活动共收取费用12500元,其中HACCP体系认证活动费用为6250元。本局认定其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6250元。另查明,当事人作为认证机构并未通过任何形式公开收费标准。当事人在从事认证活动中减少、遗漏《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中积极配合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未公开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限期七天改正未依法公开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250元;二、罚款60000元。罚没合计为66250元。

罚款金额(万元):6.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62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管理体系认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领导:当事人在2022年4月10日至11日对广州宽润贸易有限公司开展HACCP认证的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活动中,仅安排了一名具备实施相应类别HACCP认证审核能力的审核员独自完成该阶段审核活动,不符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列明之“3.认证程序”中第3.4.7.3关于“初次认证第二阶段或再认证审核组至少应由两名审核员组成”的要求,未按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组成审核组开展认证审核活动,实际上减少、遗漏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程序。当事人开展涉案HACCP体系及ISO22000结合审核的认证活动共收取费用12500元,其中HACCP体系认证活动费用为6250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认证活动中依法缴纳的税费,本局认定其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6250元。另查明,当事人作为认证机构并未通过任何形式公开收费标准。本局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从事认证活动中减少、遗漏《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中积极配合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未公开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限期七天改正未依法公开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250元;二、罚款60000元。罚没合计为66250元。当否,请领导审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4MB2C9470XT

数据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0MB2C9189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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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诚世纪认证(安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高市监罚字﹝2024﹞210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5

处罚内容:罚款1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违法事实:顶诚世纪认证(安徽)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处罚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397532784L

数据来源: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39753278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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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黄区市监﹝综执﹞罚字﹝2024﹞1号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08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320.76元;2、罚款150000元,罚没合计161320.76元。

罚款金额(万元):1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13207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实施规则》(4.7 获证后监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违法事实:2023年9月25日我局收到《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单(2023年第2号)》及附件含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反映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华安)对我辖区企业黄山途瑞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途瑞)进行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况。经查,2020年8月3日北京华安与黄山途瑞签订《体育服务认证合同》(合同编号:HAVC-HTRZ-2020-007)并一次性收取认证费用27000元(包含1次初次审查费用与2次认证后定期监督审查费用)。2022年6月22日北京华安采取远程视频的方式对黄山途瑞进行第一次跟踪监督审查,为唯一的一次跟踪监督审查从初次现场审核至此次审查时间间隔长达18个月在2021年度内未对黄山途瑞进行跟踪监督审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机关: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030965558860

数据来源: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030965558860

亿科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环行罚字83﹝2024﹞3号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08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十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四千七百九十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1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47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违法事实:《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处罚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处罚机关: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500MB193899XU

数据来源: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500MB193899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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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阳气罚﹝2024﹞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02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违法事实 经调查,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至7月开展了阳江尚阳湾海风场45台风力发电机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属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处罚机关:广东省阳江市气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700007281052M

数据来源:广东省阳江市气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70000728105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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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标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容市监处罚﹝2024﹞01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2

处罚内容:1.罚款95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9.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深圳万标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涉嫌减少、遗漏程序从事认证活动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29359042266L

数据来源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29359042266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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