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
将供应商的纳税额等涉及规模条件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不可以。
无论是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评标环节,抑或是非招标方式的评审过程,其评审都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虽然评审已经结束了,但在评审过程中,会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等事项,这些都是要严格保密的。所以财政部87号令、74号令中才会明确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答:评审阶段不可以,这一阶段,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者说明;在投标截止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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